关键词:
离婚 出轨 重婚 损害赔偿 抚养权 抚养费
法院观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案情概要:
原、被告于2004年因在一家单位工作时相识并恋爱,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14日生育儿子连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与异性交往暧昧,导致双方发生争吵。2011年5月被告从双方在上海的暂住地搬出,另行租房居住。被告搬出后将儿子带在身边,始终不让原告接触至今。双方曾协议离婚,但未果。2012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同另一名女性在新桥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原告遂到派出所报案后予以立案,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有、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连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各半承担,至连某某18周岁止;3、被告因过错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本律师代理原告方胜诉。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连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连某某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连某自2014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18周岁止;
三、被告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